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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馆陶县大队
关于无牌无证电动三、四轮车进行集中治理的通告
为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,维护正常交通秩序,预防交通事故,减少交通拥堵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馆陶县大队决定即日起,开展无牌无证电动三、四轮车集中治理行动,现通告如下:
馆陶交警将结合辖区道路实际情况,认真分析电动三、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,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、高峰与平峰交叉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,加大对主城区等重点路段的巡查频次,严查电动三、四轮车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。
一、对无牌无证驾驶电动三、四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
(一)上道路行驶的电动(燃油)三轮车、四轮车,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第95条及河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的规定,暂扣机动车,处200元罚款记9分。
(二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(燃油)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5条、第99条的规定,暂扣机动车,处1000元罚款;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(燃油)三轮车的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5条及第99条的规定,暂扣机动车,处500元罚款。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
二、对无法提供合法来历证明,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2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7条的规定,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,携带车辆合法来历证明、驾驶证(有驾驶证的)及身份证到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馆陶县大队接受处理。逾期不接受处理,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置。
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馆陶县大队
2023年1月30日